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规程及管理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和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本文件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省级管理部门如有相关最新要求,相应条款按上级管理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2020年8月12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规程及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汴环文[2020]2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