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通环罚决字(2020)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8-20字号: |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20)第44号

当事人:河南钜富邦纸制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0222061371104J

法定代表人:杨兴山

地址:通许县产业集聚经二路北段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

2020年 8月5日,通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钜富邦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亿只纸碗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通许县环保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20)第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20日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