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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顺罚决字〔2020〕7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7-09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207

 

单位名称:开封市顺河区帅杉石油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0PN3H1T

法定代表人:石秀萍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乡百塔村东口

一、违法行为

根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监测情况处理的通知》(汴环文【2020】165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未见第一季度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5页);

2、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8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