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产线技术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16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对策和措施 |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产线技术提升项目 |
开封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发区宋城路99号 |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开封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发区宋城路99号,主要为产线技术提升,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
1.废气。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气有KQ71新车型焊接线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粉尘,涂胶线和胶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涂胶线胶烘干燃烧器废气、RTO燃烧废气,捷途系列SUV焊接线产生的焊接烟尘及打磨粉尘,大涂装车间喷漆室、闪干室、流平室、电泳槽、调漆间、点补室、注蜡间、滑撬清洗间、喷漆循环水池、漆渣处理间及胶烘干、电泳烘干、面漆烘干产生的废气,TNV燃烧废气,CO催化燃烧废气,大涂装车间闪干燃烧器废气、胶烘干燃烧器废气,总装车间下线及检测汽车尾气及总装补漆废气、汽油加注废气,大涂锅炉房锅炉燃烧废气,危废间有机废气,污水站恶臭等。 KQ71新车型焊接线产生的焊接烟尘收集后引至“集中式烟尘净化机组(滤筒)”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KQ71新车型焊接线产生的打磨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涂胶线和胶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引至“RTO焚烧装置”处理后与胶烘干燃烧器废气(燃烧天然气)、RTO燃烧废气(天然气助燃)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限值要求,烟尘、SO2、NOx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捷途系列SUV焊接线产生的焊接烟尘及打磨粉尘依托现有工位集气罩收集后,经现有三套“集中式焊接烟尘净化机”净化后,通过3根16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大涂装车间喷漆室废气经过滤棉预处理后,与闪干室、流平室有机废气一起依托现有“沸石转轮吸附+TNV焚烧炉直接燃烧”装置净化处理;大涂装车间电泳槽、调漆间、点补室、注蜡间、滑撬清洗间、喷漆循环水池、漆渣处理间及胶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危废间有机废气收集后,利用现有“预处理+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以上废气合并后由1根70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限值要求; 大涂装车间电泳烘干、面漆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分别利用现有“TNV焚烧炉直接燃烧”装置处理,合并通过21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限值要求; TNV燃烧废气、CO催化燃烧废气(TNV燃烧、CO催化燃烧运行需天然气助燃)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大涂装车间闪干燃烧器产生的燃烧废气收集后利用现有2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浓度限值要求; 大涂车间胶烘干燃烧器(3台)废气收集后分别利用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和2根21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浓度限值要求; 总装车间下线及检测汽车尾气经车辆自带三元催化装置净化处置,依托现有地沟收集后,返工尾气、尾气、转鼓试验尾气分别利用现有3根17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总装补漆废气收集后通过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汽油加注废气通过现有17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大涂锅炉房锅炉(2台)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分别经现有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标准限值要求; 污水站恶臭通过对池体加盖收集,利用现有“碱液吸收装置”净化处理,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H2S、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新增模具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水解酸化+SBR”生化处理,处理后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马家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马家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四周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项目危险废物种类未发生变化,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
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