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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5环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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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5环罚决字〔20241

单位名称:  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50689083495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3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VOCs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2024年2月26日14时至28日13时发生故障,无法正常测量,你单位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且未在24小时内开展手动监测,上述行为导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规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巡检表;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合同;VOCs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  3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5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3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4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二次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32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41号),于202432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为:“河南金成利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运维公司,运维巡查周期为不超过7天一个周期,2024年2月26日16时至2月28日11时恰逢运维空挡期。2024年2月28日;1时现场巡查时发现数据零值情况,该公司运维人员现场查看后发现空压机跳闸导致色谱熄火,重启空压机手动点火后恢复于2月28日12时后数据恢复正常,并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零值情况,不存在‘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申辩诉求为不予处罚。

依据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及时检查修复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鼓励排污单位通过获取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状态等开展自动标记。同组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且当地环保部门未收到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的相关报告。综上,你单位未履行第十七条相关内容规定,未落实及时检查修复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企业主体责任,故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二次告知后你单位申辩理由及诉求同一次告知相同,故二次告知同样不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 6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未报告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36971元,代入公式36971=20000+(200000-20000)×[(1/7)2+(12+12+32+22+3212+12+12/5×35]×50%,最终裁量金额:3.6971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陆仟玖佰柒拾壹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51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5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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