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12 环罚决字〔2024〕5号
单位名称: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522519281
地址: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深圳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爱民
2024 年 4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最新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报告的通知,2024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运行,经调取检测线视频录像,发现车牌号分别为豫BM5282、豫HT8637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经调取该公司的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编号:410224062312031510240033、编号:41022406240228091814004,检测结果均显示合格,上述行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监控视频、检验报告、环检费收据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024年 4 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4 月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4〕3号)后,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 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2²+1²+1²)/(5²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
2. 给予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