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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1环罚决字〔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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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1环罚决字〔202417

单位名称: 开封市杞县金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21565129362Y         

地址: 杞县东环路南段路东                      

个人姓名:  马廷臣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221197609020898     

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乡马庄村10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3  23,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第四轮帮扶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帮扶检查组对该公司的检测视频监控资料进行了调阅。生态环境部于2024410将该公司存在问题交办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调查处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执法人员2024416日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1227日、202414日检测通过的车牌号为豫BST581、豫B0JC75,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继续调取该公司的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10221082312271426000019410221082401041144070019,检测结果显示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公司上述行为存在伪造/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1227日、202414日你单位对车牌号码为豫BST581、豫B0JC75的机动车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收取检测费用800元,属于尾气检测经济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2024 323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第四轮帮扶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帮扶检查组对该公司的检测视频监控资料进行了调阅,豫BST581、豫B0JC75的机动车车辆进行检测时,尾气排放存在明显冒黑烟事实。检测报告证明检测结果合格。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实。有该单位现场录像视频,并截取违法冒烟图片,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监督帮扶问题整改清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校准证书1份;振动转速分析仪校准证书1份;环境参数测试仪校准证书1份;透射式烟度计校准证书1份;汽车底盘测功机校准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车辆豫B0JC75收据1份;车辆豫BST581收据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违法所得收据证明2份,该单位花名册1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 4 18 我厅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21环责改字〔202416,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检验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4   4  30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1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4 30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1环罚告字202416号)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法定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处罚金额(X):1160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x5)2+(12+12+12+12)/(52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116000.0

经我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检测费用捌佰元

2. 对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 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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