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2024〕4 号
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6708105M
地址:开封市陵园路(东区污水处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建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 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配备的恶臭气体净化装置照 片;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运行的录像;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运行的运行 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2024〕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4 年 7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4〕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7 月 9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4〕6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 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 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 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 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 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 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 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21829,代入公式:21829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1829。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名称: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号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