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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12环罚决字〔2024〕12号

豫0212环罚决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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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4〕12号

 

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顺鑫铝合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2MA4427KPXU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欢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37日第三轮环保部监督帮扶组对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顺鑫铝合金加工厂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工艺为:外购废铝→天然气熔化炉(吹6遍氮气)→浇注(合金铝棒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该企业属 3216 铝冶炼。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七条、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再生铝冶炼)),该企业属于重点管理,存在问题:该企业实际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属于降级申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内容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20247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废铝材清理完毕。

2024 7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 7 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421号)后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于2024723日召开听证会,听证报告认为,你公司在听证中主张我局部针对监督帮扶组反映的其问题已经下发了1个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规定,应予免罚。但我们认为,20243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顺鑫铝合金加工厂现场检查交办的问题中,其中一个就是"批建不符",因此执法人员对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顺鑫铝合金加工厂"批建不符"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为豫0212环罚决字(2024)4号。以上处罚系针对其未批先建(即批建不符)行为进行的处罚,本次听证会的处罚是针对其公司排污许可证降级管理进行的处罚,两者并非同一违法行为。并且在立案调查时,你公司承认202431日至202437日其使用废铝材生产了7天,听证会现场你企业称未使用废铝材,与前期调查不一致。你公司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内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3, 1, 1, 1, 1, 1],处罚金额(X)433143,代入公式:433143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 3 / 5 )² + ( 5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33143 

  经听证,认为你公司能够在我们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损害,其行为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建议在原处罚金额减轻20%处罚,即罚款3465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肆万陆仟伍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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