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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12 环罚决字〔 2024 〕13号

豫 0212 环罚决字〔 2024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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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12 环罚决字〔 2024 13

 

开封市祥符区佳能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417226426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埽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吾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四轮次监督帮扶组2024年03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督帮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产生窑炉废气通过38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采硫代硫酸钠氧化法脱硝+双碱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建设一套脱硝设施,用2个加药控制柜控制加药,可以手动、自动切换。1号控制柜控制1号加药罐、2号控制柜控制2号加药罐。现场检查时1号加药控制柜设定为人工加药模式,提升泵电机未开启,并且1号加药罐空置,内无脱硝剂。2号加药控制柜,提升泵电机未开启,电流表显示为0。脱硝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用标准法对窑炉废气进行监测,氮氧化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7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4日你公司对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在开封市八大街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852房间,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理由主要为:间歇性运行的SCR脱硝设备已建成超两年,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有效追诉期,不应再进行处罚。经听证会合议认为,间歇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一个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对持续性的违法行为法律意义的追诉时效应从其行为终了之日起起算,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建议继续行政处罚,提交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讨论决定。2024年7月26日,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1],处罚金额(X):169000,代入公式:169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5)²+(3²+2²+1²+1²+1²+1²)/(5²x6)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9000。

2024年7月26日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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