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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4〕25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4〕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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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4〕25 号
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697349025J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常王村
法定代表人:关建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3 19 日,生态环境部 2024
年监督帮扶第四轮次监督帮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取得排污许
可证后,2024 3 8 日至 2024 3 11 日,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备污染设施运行台账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6 3 日你公司
提供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
明仝金港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2024 6 3 日你公
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截图、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
建设项目生产和排污的合法性;2024 6 3 日提取你公司环
境管理台账记录证明你公司 2024 3 8 日至 2024 3 11
日未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2024 6 3 日对你公司做的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 6 3 日对你公司仝金港做的调
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认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428
号),责令你单位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
况。
2024 6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4 6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2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6 17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26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
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
况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
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
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
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
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3, 3, 1, 1, 1],处罚金额(X)8800,代入公式:88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² + 3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
² x 6 ) ] x 50%;,执法证、情况说明,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最终裁量金额:88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
设施运行情况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捌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名称: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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