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4〕28 号
苏新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319******4053
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水台村 5 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5 月 1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 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苏新伟驾驶的轮胎式装载机,环保编码 2-GB110131,机械的产品识别代码是 SY932922021481,柴油机型 号 HS4A25ZG-1 型柴油机,出厂日期 2015 年 9 月,出厂编号 280869,标定功率 58KW.制造厂家是山东山宇重简要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尉氏县南曹乡北曹村开封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随即对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轮胎式装载机(环保编码 2-GB11013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不能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5 月 17 日调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照片证明你正在使用;2024 年 5 月 17 日委托三方做的检验报告证明尾气排放不合格;2024 年 5 月 17 日对你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 年 5 月 17 日对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认可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2024 年 5 月 17 日你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8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4〕2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4 年 5 月 3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4 年 6 月 1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24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6 月 17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24 号)后,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 (照片)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 河 南 汴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