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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0环罚决字〔2024〕6号

豫0200环罚决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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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0环罚决字〔20246

 

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95828071E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马庄街道铁炉社区办公楼六层至七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艳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2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的脱硫脱硝设施所属的河南九龙环保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委托的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5月25日,开展2024年第二季度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自行(比对)检测,并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编号为YJY202405055、YJY202405057),根据调取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5月24日11时18分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名检测人员乘坐豫D8938R白色面包车进入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厂区;2024年5月24日11时31分到达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1#站房(1#烟囱检测点位位于该站房右侧)后开始检测;2024年5月24日12时51分,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名检测人员离开检测点位乘坐豫D8938R白色面包,于12时56分离开厂区;2024年5月24日13时40分,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名检测人员乘坐豫D8938R白色面包返回检测现场继续检测任务。2024年5月24日14时55分显示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两名检测人员携带GR-3028型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从2#烟囱检测点位离开,于14时57分出现在1#烟囱监控视频中。在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2024年5月24日12时56分离开厂区,2024年5月24日13时40分返回厂区,和2024年5月24日14时55分--57分显示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携带GR-3028型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从2#烟囱检测点位离开前往1#监测点位,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的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显示,以上两个时段内分别有检测任务正在开展。2024年6月2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并制作现场勘查和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1份1页,该公司对其业务部经理窦海涛、采样员代亚鑫授权委托书1份2页,可证明你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被询问人代亚鑫具备接受询问的权利;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主任曹兰娟现场勘验、讯问笔录各一份,可证明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河南久龙环保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河南泽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现场勘查取证情况;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编号为YJY202405055、YJY202405057)及原始记录1份68页,可证明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随检测报告附带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中明确记载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2024年5月24日12时56分离开厂区,2024年5月24日13时40分返回厂区,和2024年5月24日14时55分--57分显示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携带GR-3028型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从2#烟囱检测点位离开前往1#监测点位,以上两个时段内分别有检测任务正在开展;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视频监控截图照片4张,可证明2024年5月24日14时55分--57分显示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携带GR-3028型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从2#烟囱检测点位离开前往1#监测点位;四名检测人员离开检测点位乘坐豫D8938R白色面包,于12时56分离开厂区;2024年5月24日13时40分,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名检测人员乘坐豫D8938R白色面包返回检测现场继续检测任务;其它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71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71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46号)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上年度营业收入252万元,缴纳社保员工数19人,参考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你公司为第三方检测公司,不生产排污,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此项裁量因子不参与计算;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531日出具检测报告,至202462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间隔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因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在知悉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后,已与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委托检测合同,并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公司补充开展比对检测,因此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再次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对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开展的检测行为进行调查,无法获得该公司是否改正的情况,因此此项因子不参与计算;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有你公司出具的证明),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有你公司出具的证明),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3,1,1],代入公式92600=20000.0+1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5²×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3200

我局对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贰万叁仟贰佰232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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