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06 环罚决字〔2024〕10 号
开封市广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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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梦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配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车辆OBD 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器,对豫 B58W99(车牌号)等 7382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 221460 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6 份(法人代表 2 份、报告授权签字人 1 份、车辆检测负责人 2 份、车辆检测实操人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 份、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份、广驭机动车人员职责名单 1 份、购买协议复印件 1 份、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河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 1 份、收费公告近远景照片 2 份、使用 OBD 作弊器现场模拟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1 份(报告显示车辆车牌号为豫 BRW787,实际模拟车辆车牌号为豫 B1BB93)、二维码收款打印记录 24 份、召回车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前后对比10 份(豫B1FC30、豫BH7719、豫B76117、豫BWJ766、豫 B78248)、电子档案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照片 7382份、电子档案模拟使用 OBD 作弊器检测车辆视频 2 份、电子档案召回车辆检测录像 1 份、物证 OBD 作弊器 1 个。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6 环责改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年 7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 年 8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6 环罚告字〔2024〕1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50 辆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1, 1],处罚金额(X):356000,代入公式:35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5/ 5 )² + ( 1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5600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221460),罚款叁拾伍万陆仟元整(356000),合计伍拾柒万柒仟肆佰陆拾元整(5774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