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6 环罚决字〔2024〕11 号
河南汴蓝环境保护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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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宇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8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 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立昂再生资源回收 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河南汴蓝环境保 护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的报告编号为:BL23122008-01 号、BL23122008-03 号中出现检测点位图与实际检测位置不相符 的现象。8 月 27 日,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检测公司进行检 查,并询问了部分采样人员,发现该检测公司未对开封市立昂再 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建筑物的特殊性进行局地风向流场进行测 定和分析,选择的监控点已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不能够反映该 公司无组织排放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仪器原始记录照片;该公司人员基本情况;环 境检测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开封市立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鸟 瞰图;采样点位图和实际采样照片及现场照片;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部分篇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6 环责改字〔2024〕13 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 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2.在今后开展的检测工作中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024 年 9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024 年 9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6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 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 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 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 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 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2 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2, 1, 1, 2, 1, 1, 1],处罚金额(X):24571,代入公式:24571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 法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仪器原始记录 照片、该公司人员基本情况、环境检测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开 封市立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鸟瞰图、管理类别不涉及,证据 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24571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 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24571(贰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106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