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4〕43 号
尉氏县国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62662237G
地址:尉氏县尉鄢路东(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8 月 2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尉氏县国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上级交办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公司使用 OBD 作弊器,对 22 辆车在 OBD 检查中作弊,其中 2 辆车作弊后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为 D71L07A5RC03MN07,CVN 为 29A09AFF,3193621B;2 辆车 CALID 为 CALIBIDO;2 辆车 CALID 为GALM-CP4AQS01C00,CVN 为 C55A01CB;2 辆车 CALID 为F01R00DEU1UAES;5 辆车 CALID 为 TTTTTTTTT01AG000;2辆车 CALID 为 FFFF5NF2XKE23752 ,CVN 为 1F66BA5F;2辆车 CALID 为 GAID-GP56QS04C00,CVN 为 75D121AA;2 辆车 CALID 为 302M3000 , A0C01000 ; 3 辆 车 CALID 为10236163,CVN 为 00008790,22 辆机动车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8 月 26 你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有检验资格;2024 年 8月 26 日对你公司调取现场照片;2024 年 8 月 26 日你公司提供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 22 份的虚假报告;2024 年 8 月 26 日对王岩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王岩本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4 年 8 月 26 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个人身份证证明王岩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4〕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4 年 9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3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9 月 29 日,我单位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3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 年 10 月 9 日,你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辩理由不认同裁量因子。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为进行了复核。通过审核尉氏县国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建议重新选择以下行政处罚栽量等级:1、违法事实,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立即对做过检测的车辆进行复检,因为车辆流动性较大最终召回4 辆车豫AZ727E、豫B9JY93、豫BTJ991、豫 B60N17(原来调查时是 22 辆车)在尉氏县盛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检,检测报告 CALID 与原检测报告数据一致,不存在数据造假情况,其余车辆有部分未能联系上,其中有 3 辆目前在外地,待其返回后将及时进行复检。原来调查时是 22 辆
车所以裁量因子选用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20辆以上30辆以下的,载量因子等级选择 3;后经企业召回 4 辆车复检合格后,实为18辆因此建议载量因子选择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载量因子等级选择 2。2、企业规模,2024年 8 月 26 日现场做笔录时该企业现场员工 14 人(其中 5 人为暑假短期工),经进一步审核调阅你单位在社保局实际缴纳社保人员为 9 人,实际企业在职员工为 9 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你单位划分行业类别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小于 10 人、营业收入大于 50万,属于微型企业,裁量因子等级选择 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从发现第一份虚假报告至立案时间算起,违法持续时间裁量因子选择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裁量因子选择 3。从第一份虚假检测报告 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7 月 25 日到部环境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结束时间算起,违法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裁量因子等级选择 2。经核实同意采纳企业诉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
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 2, 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 100000 + ( 500000-100000 ) x [ ( 2 / 5 )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没收违法所得 10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1080(壹仟零捌拾)元;2、处人民币 146000(壹拾肆万陆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