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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 号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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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 号 杞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5698202812 地址:杞县集聚区经三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定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双排单插车辆豫 V5DD97,报告 编号:410211072410150940360008,苏 E07GN9,报告编号: 410211072409281534540015,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A.3.6 对多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 为测量结果。2、有可见烟度车辆,豫 BWK109,报告编号: 410211072410141705110037,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自 由 加 速 法 及 加 载 减 速 法 ) 》(GB3847-2018)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 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3、车辆在检验过程 曲线异常,油 门 开 度 始 终 为 0 车 辆 豫 BQ8998,报 告 编 号 :410211072410141026120015,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车 污染物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自 由 加 速 法 及 加 载 减 速 法 ) 》(GB3847-2018)B.2.3.2.4 检测开始后,检测 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 门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实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 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 偏低,都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冷却液温度过高时, 检测员 应松开油门踏板,将变速器置空挡,使车辆停止运转。然后使发 动机在怠速工况下运转,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到正常范围为 止。4、检 测 过 程 中 采 样 探 头 脱 落 车 辆 豫 BPD885,报 告 编 号:410211072409281008330006,不符合国 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自 由 加 速 法 及 加 载 减 速 法 ) 》(GB3847-2018),B.2.3.1.4 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 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 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 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 探头,以免对受检车辆的排气背压影响过大,影响输出功率。在 检测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内出现 冷凝现象。以上 5 辆车辆未按照国家检验标准进行机动车检测, 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10 月 17 日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汽车底盘 测功机校准证书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用车尾排放检验 (测)报告 5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违法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车辆收据条 5 张。;2024 年 10 月 17 日营业执照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授权委托书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杞县顺通机动车检 测中心工资表人员名单 1 份,2024 年 10 月 17 日环评批复手 续:2024 年 10 月 17 日杞环监表【2012】01 号复印件 1 份,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关于在杞县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的申 请表 1 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4〕4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作出承诺在以后的检测过程中对 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该单位并出具承 诺书 1 份。 2024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39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国家检验标准进行机动车检测,出具了虚假 的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 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6000。 经我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伪 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对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16000 元; 2. 没收违法所得检测费用 177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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