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 2025 〕3 号
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90800277G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滨河路东段(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院 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 测平台视频监控时发现,你单位在对车牌号为豫 BVP635、京 PRO735、豫 BWQ535、豫 BLX566、豫 B00722 车辆进行环保 检测时,以上车辆为双排气管,你公司检测人员仅对 1 个排气 管进行检测,最终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双排气筒仅对一 个排气筒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对车牌号豫 BZM626 车辆进行 环保检测时,存在未插入采样探头检测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最 终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对车牌号豫 B02025 车辆进行检测 时,采样探头前端弯曲,插入深度不足 400mm,最终出具了合 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1 月 14 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当时调查情况;2.2024 年 11 月 29 日对李军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问答情况;3.法人李军委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身份信息;4.2024 年 11 月 29 日对 黄岩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问答情况;5.李军其、黄岩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6. 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情况,证明当事人 违法收入情况;7.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员工 人数、2023 年度营业额,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8.开封市路通 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当事人具备检测资 质;9.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 明 当 事 人 主 体 明 确 ; 10. 豫 BVP635 、 京 PRO735 、 豫 BWQ535、豫 BLX566、豫 B00722、豫 BZM626、豫 B02025 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11.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当 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2024〕1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 年 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 月 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2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 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根据你单位收费标准公示,2024 年 9 月 20 日至今,小型 汽车收费标准为 360 元/辆,其中包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用 (300 元)和尾气排放检测(60 元)。共需没收违法所得 7 份*60 元=4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