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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5〕7号

豫0223环罚决字〔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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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7 号

开封鑫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KD3TY39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业路与中博大道 交叉口东 500 米 法定代表人:刘德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2 月 5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 局尉氏分局接生态环境部第 9 轮次监督帮扶组问题通报后,开封 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 2024 年 10 月 18 日 13 点 53 分,你公司正常生产,热压 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装置(DA001 排口配套的催化燃烧设备)未 启用。经调取催化燃烧的运行记录,热压工序配套的催化燃烧设 备 10 月 18 日 12 点 47 分停运,再次启用时间为 15 点 20 分,停 运时间为 2 个小时 33 分钟,导致热压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 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12 月 5 日开封鑫 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刘德超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 年 12 月 5 日被授权人王海宽提供的 2024 年 10 月 18 日催化燃烧的运行记 录;2024 年 12 月 5 日对被授权人王海宽作的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授权人王海宽对违法行为的认可。 2024 年 12 月 5 日被授权人王海宽提供的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时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2024 年 12 月 5 日被授权人王海宽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2024 年 12 月 5 日被授权人王海宽提供的其它证据。2024 年 12 月 5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被授权人王 海宽进行亮证执法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4〕5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12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2024 年 12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50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2 月 2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4〕31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 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 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99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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