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环罚决字〔2025〕4号
开封吉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9KF4J05U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中岗村扶贫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仝勇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年 11 月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吉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豫BC9160、豫BYK636两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调取你公司的视频等影像资料,查阅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在分别对豫BC9160、豫BYK636、以上两辆车检测时,运用豫BWQ139上汽大众汽车信息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导致CALID一致为04E27P0864AABJ、CVN一致为86E12804,报告均显示合格。你公司存在对豫BC9160、豫BYK636、以上两辆机动车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11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责任主体;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符合要求;监控视频证明你公司违法的事实;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证明检测报告的结果;环检费收据证明环检费收费金额;2024 年 11 月 21 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4】42号),责令你公司停止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行为。
2024年12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并处以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