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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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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红亮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UFEJ85

        地址:兰考县谷营镇爪营三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对兰考县红亮加油站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 2、4、5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不符合 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5.3 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油气回收装置监测验收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4〕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 2、4、5 号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修,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4 年 11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加油站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检测项目均达标。2024 年 12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4〕2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杨曙光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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