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206环查(扣)字〔2024〕15号
全兴工业(开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073515E
地址:开封开发区杏花营工业园区魏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子政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7日0时至2024年12月19日12时,开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发泡生产线1条停产;注型生产线3条停产2条;装配生产线8条自主减排;焊接线4条自主减排;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4年12月19日上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条注型生产线(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
2.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并通过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3.2024年12月30日,我局在大气监督帮扶系统中提取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12月3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5.2024年12月3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情况;
6.2024年12月30日,我局制作的查封(扣押)现场照片1张、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过程和情况;
7.2024年12月16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证明2024年12月17日0时,开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8.2024年12月19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证明2024年12月19日12时,开封市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9.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停限产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1条注型生产线(2台注塑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5日12时。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全兴工业(开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