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8 号
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BJD84M
地址:兰考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1 月 26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你企业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服务活动中使用的一台柴油叉车,在使用中有冒黑烟的情况,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叉车未加装任何污染处理设施,现场经过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抽检,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标准。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现场检验报告;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据资料等。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使用机械加装治污处理设施,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移动道路机械。2024 年 12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2024 年 12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4〕3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4〕32 号)后,在法定期限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被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李伯涛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