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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13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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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13 号
河南小龙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649F
地址: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富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国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2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2 2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尉氏分局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问题通报后,开封市生态环境 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小龙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灌装工序正在生产中,配套的污染 防治设施(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 米高排气筒)正在运行 中。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通报问题显示,2024 12 17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 3 车间西部灌装工序处于生产中,3 号车间西部灌装工序有机废气 处理装置(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 米高排气筒)的活性 炭箱内活性炭表面堵塞严重,导致灌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 机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 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2 27 日河南小 龙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姜国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2 27 日河南小龙人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法人姜国伟提供的委托书 1 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1 张,证明被委托人李欢欢有权代表河南小龙人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配合调查;2025 2 27 日河南小龙人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被委托人李欢欢提供的环评手续 3 张;2025 2 27 日开 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小龙人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被委托人李欢欢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4 张、调查询 问笔录 5 张,证明河南小龙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欢 欢对违法事实的认可;2025 2 2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 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证据照片 4 张、亮证执法照片 1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3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更换 3 号车间西部灌装工序有机废气处理 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的活性炭,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2025 3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更换 3 号车间西部灌装工序有机废气处理 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的活性炭。
2025 3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3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 号)后,你单位 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 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99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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