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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4 环查(扣)字〔2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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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4 环查(扣)字〔2025〕1 号

开封市海迪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57PC95Q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振峰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3 月 7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 帮扶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共有 9 条生产线,其中有 7 条生产 线正在生产,两条停产(与清单备案的停产 5 条不一致),在政 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 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产的 5 套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 (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查 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 施、设备存放于开封市海迪型材有限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 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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