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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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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4 号

杞县广财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NLKBX3P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郊乡金城大道域经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文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9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杞县广财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杞县广财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重型柴油检测线和轻型汽柴检测线正常使用。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调取你公司历史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问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经调取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氮氧化物曲线图,发现豫B6BB92、豫 BYZ908、豫 BQX158、豫 BPA003、豫 B71098、豫 B9A393、豫 BV9073、豫 B53D25,以上八辆车不同型号车辆氮氧恒值检测,曲线跑出高度一致,涉嫌软件作弊。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 -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车辆缴费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1.杞县广财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 页),证明该公司主体身份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 份共 1 页),证明该公司 2024年 8 月 16 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该公司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23 份共 69 页)证明该公司机动车检测设备均已通过检定、校准且均在有效期内。2.杞县广财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 1 页),证明该公司法人身份;证明该公司法人陈文青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 2025 年 4 月 9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6 页);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后台调取的,柴油车辆氮氧恒值检测,氮氧数值应该随着机动车的车速和油门的大小变化而变化,豫 B6BB92、豫 BYZ908、豫BQX158、豫 BPA003、豫 B71098、豫 B9A393、豫 BV9073、豫 B53D25,以上八辆车不同型号柴油车辆氮氧恒值检测照片,是加载减速的检测方式,曲线跑出高度一致,涉嫌软件作弊。4.杞县广财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台账 1 份(共1 页)证明该公司共有员工 11 人,属小型企业。5.柴油车豫 B6BB92、豫 BYZ908、豫 BQX158、豫 BPA003、- 3 -豫 B71098、豫 B9A393、豫 BV9073、豫 B53D25,车辆环保检测价格表,证明该公司对涉案8辆机动车收取环保检测费480元。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5 年 4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4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执法证,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2200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480)元整。2、罚款壹拾贰万贰仟(122000)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5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移动源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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