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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8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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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8 号
开封市邯瑞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549CYXW(1-1)
地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102 省道密杞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趁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邯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开封市邯瑞铝业有限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只能提供 2023年 8 月 1 日之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2023 年 8 月 1 日至2025 年 4 月 21 日之间未进行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封市邯瑞铝业有限公司法人赵趁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封市邯瑞铝业有限公司法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 张、环评批复复印件 1 张;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5 张;2025 年 4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邯瑞铝业有限公司法人赵趁义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张、调查询问笔录 5 张;2025年 4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邯瑞
铝业有限公司法人赵趁义进行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1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完善台账记录,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2025 年 4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
2025 年 5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19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5, 1, 1],处罚金额(X):8100,代入公式:81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3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1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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