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2 号
兰杞橡塑科技兰考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9LEBBH87
地址:兰考县惠安街道科技路 0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7 月 6 日夜间,兰考县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专班办公室带领专家组、督导组利用走航车排查经 开区污染源,发现高值点位,对兰杞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 查时,发现你公司阳光板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 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 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核查上述环境违法 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7 月 14 日由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兰杞橡塑科技兰考县有 限公司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 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2025 年 7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你单位环评文件摘要及排污许可等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产污环节需要配套安装的治污设施); 3、2025 年 7 月 9 日兰考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办公室督 办通知和 2025 年 7 月 6 日夜现场拍摄的你单位环境违法行 为的视听资料证据(能够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 4、2025 年 7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 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你单位环 境违法事实的存在及你单位负责人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的确 认) 5、2025 年 7 月 14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提供 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 资格))等及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7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即时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7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8 月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我局下达的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于 2025 年 8 月 8 日提出听证申请请求重新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2025 年 8 月 22 日又提出延期听证申请。2025 年 9 月 5 日在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关于非主 观故意问题,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主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污染 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生产活动不应当开展;关于取证程序问 题,办案程序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关于处 罚金额不符合比例原则问题,处罚金额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裁量 要求;主持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建议依 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 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 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 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82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给予罚款 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李伯涛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