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2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关于印发开封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汴环攻坚办〔2020〕2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通知》明确的机械类型为重点,全面推进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等开展排放检测,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和排放水平;严格高排放禁用区管理,全市使用超标及冒黑烟机械现象基本消除。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工作流程
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选择悬挂方式固定(具体要求见附件1);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制作非道路移动机械采集卡/表(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发放给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机械使用者需随机械携带信息采集卡/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编码和核发工作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号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此前已经完成编码登记、在本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编码规则与(附件1)要求不符,需重新更换环保号牌,未安装定位系统、发放环保信息采集卡的,需安装定位系统、发放环保信息采集卡。
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方法应严格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2),检测方法首选自由加载法,因特殊用途无法实现自由加载的,采用自由加速法;排放检测时,检测设备须联网至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确保检测过程数据和检测结果逐秒实时上传;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报告单应严格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附件3)格式执行。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信息联网规范(试行)》(具体要求见附件4)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时向省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报送数据。
(二)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我市范围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均不得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未悬挂环保号牌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监督抽测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内机械达标情况,秋冬季期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工程机械抽检率应达到5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模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点多面广,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量大,各县区在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的同时,可通过设立服务办事窗口、搭建网上监管平台、开发手机应用程序、现场人工填报等方式开展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可以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将选用的工作模式和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二)加强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对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安装环保号牌或者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督促其维修或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管理,严厉查处伪造环保号牌、未按要求安装环保号牌等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服务机构及排放检测机构监管,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倒查上述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数据质量和排放检测情况,对信息采集质量差的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责令立即停止信息采集工作;对排放检测机构存在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信息采集及排放检测质量;要通过平台核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采集信息的审核和复查力度,确保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信息详实、准确、有效,杜绝“一机多码”或“多机一码”现象。
(三)强化工作组织
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2020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计划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报市攻坚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法规、标准宣贯活动,加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改为核发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卡(表),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停止发放环保标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附件:
1.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试行)
2.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排放检验规程(试行)
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报告单(自由加速法/自由加载法)
4. 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信息联网规范(试行)
2020年5月9日
附件1:
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试行)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编码规则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组成方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由1位排放阶段代号和8 位机械环保序号组成,排放阶段代号与机械环保序号以短横分隔符相连。示例:2-12345678。
(二)排放阶段代号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指出厂时的排放阶段,代号采用排放阶段对应的序号(国一及以前排放阶段代号统一为“1”),电动机械排放阶段代号为“D”,不能确定排放阶段的代号为“X”。
表1排放阶段代号
排放阶段 | 代号 |
纯电动 | D |
国1及国1前 | 1 |
国2 | 2 |
国3 | 3 |
国4 | 4 |
…… | …… |
无法判定排放阶段 | X |
(三)排放阶段判定
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阶段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及其以后修订的版本确定。
场内车辆的排放阶段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18352.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及其以后修订的版本确定。
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登录国家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查验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真实性并确认排放阶段。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登录国家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查验型式核准号真实性并确认排放阶段。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及信息入库号为24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
有机械环保代码(代码要求打刻在机架或其他坚固的结构件上并清晰可见)的,登录国家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查验代码真实性,确定排放阶段。
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判定排放阶段,可按生产日期判定(根据铭牌、合格证等资料):按生产日期判定排放阶段原则上确定的排放阶段不得超过国二标准。柴油机械生产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排放阶段认定为国二;柴油机械生产日期在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的,机械排放阶段认定为国一及以前。
没有资料证明排放阶段的,排放阶段认定为X。
(四)机械环保序号
机械环保序号采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的方式,数字为0-9,字母为英文字母表中除去I、O 外的其余24 个大写字母。序号由8 位字符组成,序号第一位号码为G,序号第二位由固定字母组成(详见表2),第三位至第八位由各省辖市自行编号。
表2 河南省各省辖市66环保序号
地区名称 | 环保序号第二位 | 地区名称 | 环保序号第二位 |
郑州市 | A | 许昌市 | K |
开封市 | B | 漯河市 | L |
洛阳市 | C | 三门峡市 | M |
平顶山市 | D | 商丘市 | N |
安阳市 | E | 周口市 | P |
鹤壁市 | F | 驻马店市 | Q |
新乡市 | G | 南阳市 | R |
焦作市 | H | 信阳市 | S |
濮阳市 | J | 济源市 | U |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的确定
根据上传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自动完成排放阶段的确认,工作人员根据排放阶段,发放相应号码,实现机械设备与环保登记号码关联匹配。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与机械信息一一对应,不允许一台机械对应多个环保登记号码,也不允许多台机械共用一个环保登记号码。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技术要求
(一)样式及尺寸
外观标准尺寸:长1250px×高250px,单字高175px。
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颜色:白色。
号牌背景颜色:蓝色(R:53、G:85、 B:219)。
环保号牌颜色式样
(二)位置要求
位置应优先在机械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
位于机械左、右侧或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1 米。
(三)材料和方式
材料要求:金属材质、耐候、漆膜牢固,试验方法参照GA 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具体如下:
材质:厚度不小于1.2mm 的铝质材料。
耐温性能:金属材料号牌在-40℃~+60℃的环境中,不得有开裂、剥落、碎裂或者翘曲现象。
抗弯曲性能:金属材料号牌在受到外力弯曲时,号牌表面不应有裂缝、剥落、层间分离等损坏现象。
抗溶剂性能:金属材料号牌应能经受溶剂的浸蚀,表面不得出现褪色、变色、掉色、软化、皱纹、起泡、开裂、起层、卷边或被溶解的痕迹。
耐盐水腐蚀性能:金属材料号牌应能经受盐水的腐蚀,表面和铝板不得出现褪色、变色、掉色、软化、皱纹、起泡、开裂、起层、卷边或被浸蚀的痕迹。
抗风沙性能:金属材料号牌应能抵御风沙,不应有破损、凹陷、剥落、掉色等缺陷。
耐候性能:金属材料号牌在耐候性能试验后无明显的变色、褪色、霉斑、开裂、刻痕、凹陷、侵蚀、剥离、粉化或变形;在任何边缘不应出现超过1mm 的收缩或膨胀和开裂。
字符应全部采用冲压方式冲印。
安装要求:采用铆钉方式安装,要求水平、安装牢固,离地面高度至少1米。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卡)技术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实时上传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由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结合信息采集数据,生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表1),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或信息采集卡应交由机械所有人随机携带。扫描信息采集卡二维码应能实时读取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内容。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使用塑封膜加防伪层塑封,外观尺寸为长29.7cm,宽21cm。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样式见表1。
表1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
序号 | 信息名称 | 是否必填 | |
1 | 所有人或单位名字 | 必填 | |
2 | 所有人或单位联系方式 | 必填 | |
3 | 所有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 | 必填 | |
4 | 机械环保代码 | 有铭牌的机械,必填其中一组 | |
5 | 发动机型式核准号 | 同一组 | |
6 | 发动机出厂编号 | ||
7 | 机械出厂编号/PIN码 | ||
8 | 机械类型 | 必填 | |
9 | 机械制造企业 | 必填 | |
10 | 机械型号 | 必填 | |
11 | 机械出厂年月 | 必填 | |
12 | 发动机额定功率,kW | 必填 | |
13 | 发动机出厂年月 | 必填 | |
14 | 发动机制造企业 | 必填 | |
15 | 发动机型号 | 必填 | |
16 | 排放阶段 | 必填 | |
17 | 燃料种类/电动 | 必填 | |
18 | 其他永久性号码 | 无铭牌机械,必填 | |
19 | 附加信息 | 选填(更换过发动机/加装了后处理装置) | |
20 | 使用地点 | 必填(工地、企业或其他) | |
信息采集单位(盖章): 采集人员(签字): 采集日期: |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使用塑封膜加防伪层塑封,外观尺寸为长220.00000000000003px,宽150px。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正面样式如图2,背面样式如图3。
图1 采集卡正面样式
图2 采集卡背面样式
采集卡样式说明如下:
①正面文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颜色为白色,字体为12磅黑体,位置居中。
②正面文字“2-12345678”颜色为黑色、字体为30磅黑体、位置居中。
③背面文字“说明”颜色为黑色、字体为16磅黑体。
④背面文字“1. 此证应随机械携带,以便随时检查。2. 此证限本机械使用,不得转让。”颜色为黑色、字体为12磅宋体。
⑤背面文字“XX市生态环境局”颜色为黑色、字体为12磅黑体、位置居中。
⑥正面二维码尺寸为25mm×25mm,二维码关联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系统技术要求
1、终端设备应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和《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GB/T32960.2-2016)对的性能和电磁兼容的要求。
2、终端设备的外壳所用材料应符合《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GB/T26125-2011)的要求,外壳阻燃等级应符合《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2408-2008)中的相关规定。
3、终端设备应具备定位功能,且定位误差小于2米。应支持4G及以上通讯制式的能力,通讯模块应具备CTA电信设备入网认证证书。
4、终端设备应具备数据加密和防篡改功能。采用硬件安全芯片加密,采用非对称加密,加密算法可采用RSA或SM2。
5、终端设备的电源系统应并入发动机点火供电线路(不能直接接入蓄电瓶)。此设备应具备防拆除功能,加装内置锂电池,能监测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载终端被拆除的疑似地理位置和时间信息,并向平台发送拆除报警。
6、终端设备应能本地存储至少1个月的历史位置信息,当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恢复正常后,能补发存储的上报数据,同时能通过CAN总线接口进行历史数据读取。
附件2: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检验
技术要求(试行)
本检验规程的编制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一、检验方法
检测方法原则上应选用自由加载法。装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在检验现场不能够完成其专用功能的一个流程时,或者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不具备加载负荷条件的情况下,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现场检验人员可采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烟度检测。装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应采用自由加载法。
(一)检验前准备工作
1.开展检测前,应根据检测系统的提示,完成自检流程和进行自校准。检测用排放测试设备的工作原理、准确度应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5-2007)的相关要求。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频率不应低于1Hz。
2.烟度检验前,受检机械装置的柴油机应充分预热(可以通过测得机油温度或其他方法判断发动机温度是否处于正常运转温度范围内),并且机械状态良好。在机械装置连续测试过程中,应确保发动机处于正常工作的状态。
3.在正式进行排放测量前,应采用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他等效方法吹拂排气系统,以清扫排气系统中的残留污染物。
4.烟度检验前,应对受检机械装置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以确定受检机械装置能够进行后续的检测。
(二)自由加载不透光度烟度法
1.通过目测进行受检机械装置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漏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加长管。
2.根据受检机械装置的作业用途,现场检验人员确定加载负荷的方法。
3.自由加载时应负荷的加载负荷,参考《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瞬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GB/T 8190.11-2009)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中瞬态工况法测量时各功率点的占比以及受检机械装置的载荷曲线图,建议加载负荷功率约为额定净功率的75%以上(对于额定净功率19kw以下的,建议负荷功率约为额定净功率25%以上)。
4.在机械装置连续正常工作过程中(例如装载机从铲土到装载完毕的全过程),测量受检机械装置的排气烟度,检验系统记录整个机械装置连续正常工作过程中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
5.重复以上测量过程三次,结果取三次测量过程中不透光烟度计的最大读数值作为测量结果。
(三)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
1.通过目测进行受检机械装置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漏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加长管。
2.发动机包括所有装有废气涡轮增压的发动机,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起点均处于怠速状态,将油门踏板放开后至少等待10秒钟;
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秒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但不粗暴地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并在该位置至少保持2秒以上然后松开油门,准备下一个自由加速循环或结束测量(采用手动或其他方式控制供油量的发动机采用类似方法操作);
4.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额定转速。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
5. 检测过程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应记录每次自由加速过程最大值(从发动机转速达到额定转速时开始采样,到发动机转速值回落至怠速转速时结束),应将上述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最大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发动机转速计通电启动完成后,每次检测前,应对发动机转速计进行怠速检查和发动机怠速状态的怠速转速记录。作为检测结果的发动机转速为出现自由加速测量结果最大值时发动机转速计的示值。
二、执行排放限值
(一)按规定进行排气烟度检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不应超过表 1 规定的限值。
类别 | 额定净功率(Pmax)(kW) | 光吸收系数(m-1) |
Ⅰ类 | Pmax<19 | 3.00 |
19≤Pmax<37 | 2.00 | |
37≤Pmax≤560 | 1.61 | |
Ⅱ类 | Pmax<19 | 2.00 |
19≤Pmax<37 | 1.00 | |
Pmax≥37 | 0.80 | |
Ⅲ类 | Pmax≥37 | 0.50 |
Pmax<37 | 0.80 |
表1排气烟度限值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 1 中的Ⅰ类限值。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 1 中的Ⅱ类限值。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 1 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执行二类(Pmax≥19kW)和三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标准器
(一)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应包含:发动机转速计、不透光烟度计、控制计算机及视频拍照设备,相关设备工作原理应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
(二)期间核查(或自校)标准器至少应包含:进行期间核查(或自校)用标准中性滤光片(30%、50%、70%、90%)。
(三)设备检定和自检:
检验设备应取得相应溯源证书,有检定规程的设备应取得检定证书,有校准规范的应取得校准证书,以保证其检验结果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不透光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G976-2016);
发动机转速计:《测振仪》(JJG676-2019)、《机动车发动机转速测量仪》(JJF1375-2012);
标准中性滤光片:《透射式烟度计》(JJG976-2016)、《光谱光度计标准滤光器检定规程》(JJG1034-2008)。
检验设备的自检流程应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检验前,检验机构的检测设备需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建立通信,检验过程并受控于系统软件,检验过程数据能实时传输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
(二)在某些受检机械装置上,在现场排放检测时,接近受检机械装置的排气系统可能受到限制(如装有火花熄灭器或类似物品),因而不能按照推荐方式接近和直接测量排气管出口来安装取样探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测现场允许,应拆除使取样受限制的装置,如现场条件不满足也可以采用加长管的方式。
(三)当采样探头无法插入排气管中或排气管路长度不够400mm时,需要接入加长管,把尾气正确引出,排气管和加长管的联接应可靠的密封,且允许取样探头能插入400 mm。应注意加长管的长度不得影响烟度值得变化或引起过长时间的测量值延迟。
(四)当受检机械装置的排气管直径大于250px时,需采用变径管插入原机械装置的排气管中,把尾气正确引出,排气管和加长管的联接应可靠的密封,且允许取样探头能插入400 mm。
(五)取样探头应使用符合不透光烟度计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规格。加长管或变径管的长度不得超过30倍加长管或变径管出口处的横截面内直径。
(六)取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3.5m,取样管的材料(一般为304不锈钢波纹管)和内径(一般为8mm)应与不透光烟度计的原厂取样管材料和内径相同,其内壁表面工艺处理方式也应与原厂取样管一致。
附件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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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检验日期: | |||||
一、机械所有人或代理人信息 | |||||
姓名/单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基本信息 | |||||
机械环保号牌 | 机械类型 | 信息公开号/型式核准号 | |||
机械型号 | 机械环保代码/产品识别码 | 机械生产厂 | |||
发动机出厂年份 | 排放阶段 | 发动机制造厂 | |||
发动机型号 | 发动机额定净功率 | kW | 发动机额定转速 | r/min | |
排气后处理器类型 | 后处理器型号 | 后处理器生产厂 | |||
三、检测设备信息 |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出厂编号 | 设备计量证书 | ||
不透光烟度计 | |||||
转速计 |
四、检测环境 | |||||
温度(℃) | 大气压(kPa) | 湿度(%) | |||
五、检测结果/地理位置 | |||||
检测开始时间/24h | 检测结束时间/24h | 检测地点(经纬度) | |||
检测结果 | 第一次(m-1) | 第二次(m-1) | 第三次(m-1) | 发动机转速(r/min) | 目视烟羽 |
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 | □可见 □不可见 | ||||
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平均值(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 |||||
排放限值 | |||||
结果判定 | |||||
六、检测过程照片 | |||||
机械检测前照片 | 机械检测过程照片 | ||||
注: | |||||
授权签字人: | 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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