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1〕31号》),结合开封实际,现将《2021年开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3月15日
2021年开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国控空气站由国家上收管理,省控空气站由省级上收管理,其他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站、乡镇空气自动站由市上收管理。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共设置17个自动监测点位,包括6个国控空气站、11个省控空气站(其中杞县政府、通许地税局、尉氏审计局、兰考县城管局4个空气站国控省管),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 监测项目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 监测频次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4. 工作方式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5. 评价方法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6. 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8. 其他要求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市84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乡镇空气站”),5个产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93个微型空气站。
2. 监测项目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 监测频次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4. 工作方式
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乡镇空气站应统一上收至市里管理,由市局局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服务,各派驻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上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并批准后有序进行,上收管理之前,维持现状。
5. 评价方法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6. 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市局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统一开展质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抽取一定数量乡镇空气站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降尘
1. 监测范围
89个乡镇降尘监测点位。
2. 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 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30±2日。
4. 工作方式
89个乡镇降尘监测由各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样品分析测试工作,由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数据质控、审核,并上报数据。
5. 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 监测范围
2021年我市须开展环境空气57种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和甲醛的手工监测。
同时,我市须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的自动监测。我市已完成非甲烷总烃(NMHC)、非甲烷烃类(PAMS)、13种醛酮类物质和47种挥发性有机物(TO15物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联网,形成相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并负责日常运维管理。
根据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加密监测。
2. 监测项目
57种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甲醛,共计71种物质。
3. 点位布设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上报省厅。
4. 监测时间和频次
(1)自动监测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同时启动甲醛自动监测的扩项工作。
(2)手工监测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5. 监测方法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6. 工作方式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7. 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水质手工监测
1.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全市共设置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7个(在用4个,备用3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6。
(2)监测因子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项目监测全分析93项及取水量。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在用及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全分析每两年(偶数年,2021年不开展)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在偶数年上半年开展监测。如遇水源地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监测中心,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各派驻中心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监测中心报送县级(含原省直管县(市))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工作方式:县级(含原省直管县(市))城镇在用及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各分局负责监测,数据上报给派驻中心,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4)评价标准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执行。
(5)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不再报送已停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水质自动监测
1. 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
(1)监测点位
保障工作需由我市负责的监测站点共1个,贾鲁河中牟陈桥水站,详见附件3。
(2)监测因子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监测时间及频率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4)工作方式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5)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2.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保障工作由我市负责的监测站点共2个,即,杜庄河兰考阳堌水站、惠济河毕桥水站(正在上收)。详见附件3。其中,惠济河毕桥监测站点属于“十四五”新增国控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断面,如2021年国家上收监测事权,则按照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相关要求执行。
(2)监测因子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5)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2021年,我市县级排名监测点位共15个,其中有自动站的监测点位共11个。我市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工共14个(除国、省控水质自动站外),见附件4。
(2)监测因子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除国、省控水质自动站外)统一上收至市生态环境局。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市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和省平台。
数据审核: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应于每日11时前完成数据的审核。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4.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开封市共设置1个监测点位,柳池水质自动监测站。详见附件5,标注★的点位。
(2)监测因子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5)数据报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三、土壤监测与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开展河南省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暂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18〕50号)开展。待国家技术指南正式出台后,采用正式的国家标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名单由市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202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5。
2. 监测项目
参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录B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别及分析测试项目。
3. 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年一次,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分局负责审核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审核后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报省监测中心。
5. 报送时间
11月底前完成监测报告上报。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检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各分局监督相关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质控。
(二)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现状调查及试点监测
1. 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
(1)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0〕134号),完成全省化工石化类、涉重类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和尾矿库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维护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调查,建立信息清单。
(2)工作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全面梳理全省化工石化类、涉重类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和尾矿库,充分衔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果,掌握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维护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信息清单。省监测中心及各派驻中心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及信息清单完成省级质控工作。
(3)数据报送
3月15日前,省监测中心编制河南省地下水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并报送总站。9月20日前,省监测中心建立河南省地下水现状调查信息清单并报送总站。
(4)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0〕134号)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分局局原则上选择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的企业(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监测,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2021年3月15日前,各执法监测抽测名单报送市局(kfjhk@126.com)。
2. 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3. 监测频次
每年至少一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 工作方式
各分局根据确定的名单统筹安排污染源执法监测,并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测企业数量原则上前三季度每季度不少于总数的30%。各派驻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监测数据收集、审核、填报。省监测中心负责开展技术指导、数据审核、报告编制。
5. 数据报送
各分局完成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由派驻中心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审核与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生态环境局。市局组织编制半年和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含未监测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监测处、省监测中心,电子件发送到hnjctjk@163.com。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相关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 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原则上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企业数量为准。
4. 工作方式
市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各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派驻中心做好技术支持。
5. 数据报送
各分局应分别于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局。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市局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路面主干道交通污染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
2. 监测项目
城市道路点、公路点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点位必测项目为NOx、CO、PM10、PM2.5、NMHC、气象五参数,选测项目为BC、VOCs(至少包括非甲烷烃类PAMS57种组分)、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3. 监测频次
市局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确定监测频次。正式投入使用后,每个点位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市局组织辖区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派驻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5.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至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然后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市局于12月底前将路边站建成情况总结报告和已建成并运行的站点审核后监测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hnepzds@163.com)。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市局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建设,尽快形成监测能力并开展监测工作。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为NOx、CO、O3、SO2、PM10、PM2.5,涉VOCs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 监测频次
市局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未建设自动站的,每年开展2次(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各1次)。
4. 工作方式
市局统筹辖区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并组织实施,派驻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5. 数据报送
市局于12月底前将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建成情况总结报告和已建成并运行的站点监测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
五、生态及专项监测
(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厅方案要求,我市开展1个国家重点监控村庄和7个地方重点监控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0)。
2. 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3.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1次/季度(连续监测5天);地表水质1次/季度;生态状况每年监测1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监测计划另行下发。
4. 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质监测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村庄为国家事权,监测经费原则上由国家保障,国家经费保障不足部分由地方筹措,7个地方重点监控村庄由市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 报送时间
分别于下列时间段内将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上报省监测中心:于3月、5月、8月、11月份上报环境空气、县域地表水质监测数据,于11月前上报村庄周边土壤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11月份上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数据,于11月底前上报《2021年XX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21年XX市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二)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112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见附件11。
2. 监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3. 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 工作方式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由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 数据报送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之前报送监测数据。每年11月底,将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三)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12个农田灌区名单见附件12。
2. 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3. 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对于一年中作物只生长一季的地区,仅需在灌溉期监测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4. 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由尉氏分局、通许分局和兰考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 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1月底,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名单由各分局根据运行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局。开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见附件14。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由各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无误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 数据报送
由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1月底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有关要求执行。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连片占地面积大于30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水产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开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的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派驻中心开展抽测抽查。
(六)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开封市10个城市黑臭水体,分布详见附件13,监测断面(采样点位)设在该河段终点处。具体监测方案以豫建城〔2019〕20号文件为准。
2. 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等4项。
3. 监测频次
每年一至三季度各开展一次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分别于2月20日前、5月20日前、8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
4. 工作方式
由市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不再进行交叉监测,通过派驻中心将监测数据于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至省监测中心hnemczhk@163.com。
5. 数据上报
省监测中心将数据审核汇总后报给省生态环境厅。
六、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
七、质量保证
按《豫环文〔2021〕3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