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排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局机关大气科、土壤科、审批科:
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排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监管的通知》(汴环文〔2020〕163号)的分工,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做到如下要求:
1、请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各分局执法部门做好排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完成排查,将排查确认表(盖章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电子版发邮kfsdqk@163.com。
2、请各分局及时向排查中发现的涉及使用销售消耗臭氧层的企业发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告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3、请土壤科对应备案企业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和进行公告,并上报省固废中心。
4、请审批科严格涉ODS项目审核审批,并组织各分局审批部门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排查工作。
5、大气科做好牵头协调督办,材料汇总上报工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联系人:王新胜
电话:23150802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