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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12号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203344924485D(1-1)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89号付1号
负责人:张成海
一、违法行为
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你公司9号锅炉2017年3月29日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最高排放浓度为347.25 mg/m3,超过排放标准(200 mg/m3)0.74倍,该项目为报告表项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共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 页);
7、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节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7〕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400,000(肆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