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汴环罚决字〔2017〕13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6-09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13号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588773(1-3)

地址:开封市禹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一、违法行为

2017年5月9日,开封市环保局土壤管理办公室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场地面未硬化,废渣储存约850立方,废渣有流失现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1份3页);

6、测试报告(共1份14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8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