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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7〕15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6-09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15号

 

通许县明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753954267(1-1)

地址: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内工业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美菊

一、违法行为

2017年5月24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含碱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暗管排入雨水管网,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1份4页);

6、检测报告(公1份7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7〕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拆除暗管;

2、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8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