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7〕6号
开封豫中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4875XP
地址:开封市魏都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超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开封豫中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在开封市魏都西路2号经营本项目。经现场检查,该项目于建筑面积为2680平方米,主要经营汽车销售、维修,2011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2016年10月由现在负责人购买该公司,并变更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厂区建有危废暂存间、封闭喷漆车间及污染防治措施,未办理环境影响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