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7〕7号
开封市宏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699969260H(1-1)
法定代表人:王小孩
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杏花营村
一、违法行为
2017年5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贾宝东、李伟接到巡视组转办件后现场检查时发现,开封市宏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燃煤锅炉,涉嫌废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2、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3、现场照片(6张3页)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1页)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开封市宏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状评估备案(1份2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金罚先告字〔201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河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