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7〕9号
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004770
地址: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英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喷粉生产线,酸洗磷化清洗池;经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是高低压电气成套装置、仪表控制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电器机械及器材、器材空调的生产、销售,生产工艺为钢板-剪切-冲孔-焊接-表面处理-喷塑-装配。生产设备是冲床、剪板机、折弯机、一条喷漆喷粉生产线,酸洗磷化清洗池,烘干房,该项目于2006年12月25日办理环评手续(汴环监表[2006]104号),2008年12月完成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汴环监验【2008】21号)。2010年下半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喷粉生产线,酸洗磷化清洗池,建设投资为30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9张)。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1、停止建设生产;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