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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金罚决字〔2017〕11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19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7〕11号

 

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5726824N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赵法松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或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未向环保部门如实报告;经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开封市宋城路7号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生产销售,生产工艺为原料-冲压-点焊-空调外壳-预脱脂-脱脂-热水洗-水洗-陶化-水洗-滴水-烘干-喷粉-固化-检验-下件。生产设备是固化炉、烘干炉、喷粉室、压力机、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5月9日污水防治设施因维修停止运行,未向环保部门如实报告,违反《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8张)。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9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