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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连罚〔2015〕03号

[法规科]2015-12-11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汴环连罚〔2015〕03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000009113(1-1)

组织机构代码:72182327-7

法定代表人:杨国新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郑杞公路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2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总排放口采集水样,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COD为444mg/L,氨氮为44 mg/L,超标排放,我局于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违改字〔2015〕05号),并对你公司的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汴环罚决字〔2015〕20号):1、责令限期治理;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50,734元。

    2015年9月24日上午,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你公司总排放口采集水样,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COD为686mg/L,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4、水质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jc-097-2015(共1份1页); 

5、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2份3页);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连罚先字〔2015〕03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连罚先字〔2015〕0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550,734元,计10日,共计罚款人民币5,507,3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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