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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18号

[法规科]2015-11-17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18号


青上化工(开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400000491

组织机构代码:61475638-X

法定代表人:韩敬续

地址:开封市东郊大花园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8月17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开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水吸收塔设施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东排气筒3次数据均超过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jc-079-2015(共1份5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1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8月17日上午,由于你公司降膜吸收塔列管断裂、堵塞管道,导致1号盐酸系统出现故障。此次事故属意外突发情况,你公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对整个生产装置进行了整顿改造,达到了国家的排放标准,请求免予或减少处罚。经我局审核,综合调查取得证据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你公司此次超标排放属突发情况,不存在主管故意,经研究,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人民币60,000(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13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