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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金罚决字〔2015〕002号

[金明环保分局]2015-12-16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5〕002号


开封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21000006791-1

组织机构代码:66887932-6

法定代表人:于静涛

地址:开封市集英街金耀路未来湖滨花园14号楼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11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集英街金耀路“未来.湖滨花园”商住项目一期工程,于20136月,该项目住宅楼群主体正在建设,配套电路水路、路面硬化、绿化还未开工。目前已完成全部主体工程的5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页)

2、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四页)

3、汴环金纠(2015)第086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1份一页)

4、“未来.湖滨花园”商住项目现场照片(九张五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一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一页)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页)

8、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五页)

9、“未来.湖滨花园”商住项目一期发改委备案(1份三页)

10、授权委托书(1份一页)

1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201511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金纠(2015)第086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单位停止了施工作业,并联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我局于20151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金听告字〔2015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金罚先告字〔2015002号。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2、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00318662440010001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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