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 2015 ] 4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第十二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2300001799(1-1)
组织机构代码:79572528-2
法定代表人:卜庆武
地址:汴京桥内环路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1月04日,经现场检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第十二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此行为已违反《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现场勘查笔录(共 1份1页);
2、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 1份 3 页);
3、 现场勘查示意图(共 1 份 1 页);
4、 视听证据资料截图(共3份3页);
5、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汴环顺限[ 2015 ]111602号)及送达回证(共2份2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八条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16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顺罚先告字[ 2015 ] 4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顺罚听告字[ 2015 ] 4 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人民币150,000(壹拾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