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6环罚决字〔2022〕4号
开封鑫耀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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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杏花营农场秫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东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3月12日(开工日期),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杏花营农场开封奥利特置业有限公司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勘察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2〕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6600,代入公式:6600 = 3000 + ( 15000 - 3000 ) x [ 2.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600.0,勘察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2年3月12日(开工日期),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杏花营农场开封奥利特置业有限公司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41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