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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7-14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1 环罚决字〔2022〕9 号

杞县高涵厨柜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6EJNM40

地址:杞县苏木乡许店村光明街 6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胜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杞县高涵厨柜加工厂 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 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 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 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 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生产设备照片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7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 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理由及相关证据。 【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这部分删掉,有的话执法员填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不 满 12 个月,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4], 处 罚 金 额 (X) : 13750, 代 入 公 式 : 1375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4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75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杞县高涵厨柜加工厂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 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 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 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4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