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7-18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10 号
李文龙
身份证号:410221198902203014
地址:竹林乡安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河南若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排
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
该年度的排污(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
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生产产品所用原材
料照片;生产设备照片;污染防治措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1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
金额(X):15000,代入公式:15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河
南若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
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排污(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
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
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
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
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8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