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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2 环罚决字〔2022〕3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7-02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2 环罚决字〔2022〕3 号

河南财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G8L180D

地址:开封市水稻乡陈坟村陈坟二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军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复兴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路南施工现场 1 辆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的规定,该区域是禁止使用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及铭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2 环罚告字〔2022〕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6 月 28 日,我局未收到该公司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8750, 代入公式:875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50.0,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及铭牌,证据材料:物证(证据文书),书证(照片)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复兴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路南施工现场 1 辆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的规定,该区域是禁止使用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部门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0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6 月 28 日

编辑:龙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