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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5 环罚决字〔2022〕12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7-15字号: |

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6DEB76J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苏州路东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占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罐车拉至华夏大道华夏浴都院内偷排至城镇污水管道。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产生污染物的设施照片;污染物排放方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2〕11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后因我局案审会研究,不再对你单位加重处罚,2022 年 6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2〕11-1号)的方式向你单位二次告知了处罚内容,并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金额为 860000 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罐车拉至华夏大道华夏浴都院内偷排至城镇污水管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捌拾陆万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1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