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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0 环罚决字〔2022〕6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03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0 环罚决字〔2022〕6 号 

河南华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7941343XQ 

地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振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制胶车间上料未在密 闭空间进行,传输、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未收集,造成无 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产生的粉尘排 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录像、照片; 生产(排放)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 人员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0 环罚告字〔2022〕7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5, 1, 1, 1],处罚金额(X):70400,代入公式:704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5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70400.0,执法人员证件,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我局对你单位 制胶车间上料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传输、 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未收集,造成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柒万零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842 房间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29 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