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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金环罚决字〔2017〕第1号

[金明环保分局]2017-02-15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7〕第1号

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1665142P  

地址:开封金明区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梅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将大宏城市广场”一期工程项目的采暖方式,由原审批的电采暖改为三台燃气锅炉采暖,未重新报批环评变更手续,三台燃气锅炉分别为一台1蒸吨,二台4蒸吨,并已安装到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使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10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