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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责改字〔2022〕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7-13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221 环责改字〔2022〕22 号 张玉峰 身份证号:410221196705038014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106 国道杞县老五废旧金属回收站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经营者)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 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 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污染物排放去向照片;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 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 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 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办案人填写】日内)3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3 日
编辑:杞县分局